申报专利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专利权人的界定
申请授权专利资助,以专利证书中所载专利权人和授权公告文本所载地址为准;申请发明专利年费资助,专利权人地址必须在第五年之前(从申请之日算起)已变更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二、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界定
专利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以申请资助时专利登记簿副本中所载专利代理机构为准。
注册地址在广州市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在申请对代理机构的资助时,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分支机构代理清单证明以及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或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三、关于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的申报
发明专利年费资助仅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发明专利年费。发明专利授权后提前缴纳第6-9年年费的,不对提前缴纳的年费进行资助。
发明年费资助可以分两次进行申请,第一次是在有效状态下维持到第6年进行申请(从申请日算起),第二次是在有效状态下维持到第7-9年中的任意一年进行申请。专利权人也可在第9年后一次性申请6-9年的年费资助。
如果专利权人第一次申请了第6年的年费资助,第二次申请了第7年的年费资助,将视为主动放弃第8-9年的资助,再次申请时将不再受理。专利权人如不申请8-9年的年费资助,申请时需同时提供放弃声明。
四、关于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的计算方式
发明专利授权大户以第一专利权人进行计算。专利权人第一次申请时,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每够20件给予奖励性资助30,000元。下一次申请要在上一次已奖励件数的基础上至少多20件,才能申请奖励资助,每增加20件,增加资助30,000元,上不封顶。
已按《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2015〕22号)领取过发明专利授权大户资助的专利权人,在《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17〕4号)印发实施后再次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大户资助的,授权件数在之前已领取过资助年份的最高件数上计算。如之前未领取过发明专利授权大户资助的,按穗知规字〔2017〕4号文规定进行计算。
五、关于PCT申请的资助
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只有进入外国的国家阶段后才对专利权人进行资助,若进入中国(含港澳台)则不予资助。
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目录
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文莱、菲律宾、伊朗、伊拉克、土耳其、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门、阿曼、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巴林、希腊、塞浦路斯、埃及、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阿富汗、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尼泊尔、不丹、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摩尔多瓦、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马其顿。(目录会因应国家政策变动而做适当调整。)
七、关于申报证明材料
如不能提供相关专利缴费证明原件,可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证明已缴费页面的截图。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申报系统中注明所需材料的扫描件,不需要递交纸件,全程网上办理,审核通过后直接通过网上银行转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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